mradio-content-banner
2025-10-14
網售高劑量維生素違法 中市查獲17件違規裁處

隨著健康意識提升,民眾使用保健食品或維生素補充營養的情形逐年增加,不過部分業者卻在未具藥商資格的情況下,於網路平台販售高劑量維生素產品,涉及違法。台中市政府食品藥物安全處指出,高劑量維生素依規定屬於「藥品」,不得於電商平台販售。自113年至今,市府已查獲17件違規案件,多數為業者自日本購買高劑量維生素後,在網路以保健食品名義銷售,違反《藥事法》,累計裁罰金額達新臺幣54萬元。

食安處說明,維生素產品的管理依「每日攝取劑量」區分為食品或藥品,若超過衛生福利部訂定的《含維生素或礦物質之口服藥品基準表》上限,即屬藥品,必須由合法藥商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取得藥品許可證後才能販售。經統計,113至114年間的17件違規案件中,所有業者均未具藥商資格,卻擅自販售高劑量維生素,已違反《藥事法》第27條規定,可處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食安處進一步提醒,即使產品取得藥品許可證,依現行規定仍不得在網路平台販售,違者同樣將依法裁處。為維護民眾用藥安全,市府將持續與相關單位合作,強化網路稽查與違規下架作業。

針對民眾個人自國外攜帶高劑量維生素回台使用,食安處也提出提醒,每種藥品不得超過12瓶(盒、罐、條),總數不得逾36瓶;若有超量需求,必須向衛福部食藥署提出專案申請,且攜入藥品僅限自用,不得轉售或轉贈他人,違反規定亦將依法處分。

食安處呼籲,民眾在選購營養補充品時應詳細查看產品標示與每日服用劑量,避免誤將藥品當作保健食品使用,或從事違法販售行為。市府將持續加強宣導與查核,確保食品衛生與用藥安全。如需了解維生素相關法規,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查詢。